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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1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7月31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第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二十九条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第三十条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


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第三十一条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第三十二条 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咨询专家,并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第三十五条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

(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第三十七条 咨询专家、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疗纠纷公正处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九条 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十条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四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医患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鉴定。


医患双方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


第四十二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医患双方的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


未经医患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主管部门不得公开进行调解,也不得公开调解协议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侮辱当事人;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医患双方个人隐私等事项。


第五十一条 新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卫生等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由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第五十五条 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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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8 - 09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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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法律修订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正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第四十六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
作者: 护理部陈彩红
时间: 2018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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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区2018年“三基”“三严”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各单位教师队伍的教案设计能力,区卫计局于2018年6月10日在区中心医院8号楼临床技能中心举办了“三基”“三严”重点科室教案设计比赛,我院重点科室教案设计组(包括理论授课教师1名、场景运行教师4名、评估总结反馈教师1名)参加了此次比赛。比赛以“工作坊”的教学方式展示,分为核心知识点的理论授课、情景式教学、评估总结反馈三部分。教案以致死性胸痛案例为主线,融入心肺复苏、电除颤、气道管理、重要抢救药物的使用、致死性心电图的判读等知识点。   第一站,许静副主任向在场的评委和参赛师资对致死性胸痛的早期识别和早期处理进行精彩授课。第二站,情景模拟环节,参赛师资根据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心包炎、急性肺栓塞、主动脉夹层、气胸等5个不同情景的变化灵活应对,充分发挥了扎实的教学功底。另外,标准化病人(何志峰饰演)“精湛”的演技使整个情景模拟训练更加迫真生动,赢得评委们不断点头赞许。   比赛结束后,评委对我院教案的设计作了点评,表扬了我院参赛团队整体精神面貌好、态度严谨认真、授课内容重点突出、教案准备充分、可实施性强,最后能较好的作出评价、总结、反馈,对员的学习效果及时点评,得到评委们的一致点赞。  本次教案设计比赛,既是对我院教学水平的一次检验,也是对我院胸痛中心建设工作的一次推动。通过重点科室教案设计,增强我院教学氛围,提高我院对胸痛患者的早期识别和临床救治能力,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经过一个多月的充分准备和比赛时的精彩展示,我院重点科室教案设计组获得了比次比赛的第一名。
作者: 手术室陈零
时间: 2018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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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9日上午,由广州市护理学会手术室专业委员会组织的“2018年手术室护理知识竞赛”,在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大礼堂举行。番禺区第二人民医院手术室主管护师陈结谊荣获优秀奖。   本次竞赛专业性强、内容广泛,涵盖了手术室专业护理的各个方面,包括《手术室护理实践指南》、《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规范》、《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等7个手术室护理管理相关规范,极大地考验了参赛者的经验和实力。此次竞赛,展现出番禺区第二人民医院手术室护士高水平、高质量的专业技术能力,同时极大丰富了我院护理健康知识和临床护理经验。日后,医院将继续积极组织手术室护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学习培训,进一步规范临床实际工作,为广大患者提供更专业、更优质的服务。  
作者: ​外科陈红燕
时间: 2018 - 06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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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颜杀手”,何去何从 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新增约28万乳腺癌患者,乳腺癌已成为女性健康一大“红颜杀手”。然而大多数女性不会定期进行乳腺癌检查,大多数男性朋友也不会提醒自己的配偶和母亲定期进行乳腺癌检查,面对这样的现状,番禺二院乳腺专科给您带来福利啦!  义诊活动,教育深远 2018年6月1日下午,孙逸仙纪念医院刘强教授带领我院乳腺专科医生举行乳房疾病义诊活动,现场反响热烈。  刘强教授介绍,现在我国乳腺癌发病有年轻化、区域城市化、发现疾病滞后的特点。他认为发病的主要原因与生活方式密切相关。城市发达地区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女性容易出现精神紧张,情绪波动,饮食结构不合理等状况,其次,低生育率和首次初产年龄推后也对发病产生影响;还有不能忽视的是,肥胖和缺乏体育运动也是比较常见的发病诱因。以上因素都可能成为乳腺癌发病的危险因素。 同时上述因素更与乳腺的良性疾病(乳腺增生症)息息相关。当下,公众对乳腺疾病的认知严重不足,我国仅有不到10%的女性接受过乳腺X线摄片检查(欧美专家首选的乳腺癌筛查方法),不到30%的女性接受过规范的乳腺彩超筛查随访(目前我国首选的乳腺疾病检查方法)。目前国内外专家一致公认:乳腺癌的早期发现对患者的意义远大于任何治疗方案。较早明确疾病类型,并为之进行专业化、个体化的疾病诊治,加上针对性的生活运动、饮食、情绪指导,一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改善患者预后,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乳此健康,乳此美丽”从您开始 通过此次义诊,我院乳腺专科团队呼吁广大女性朋友“乳此健康,乳此美丽,从您开始”。对于呵护乳房健康,女性朋友们需要听从专科医生的建议,重塑对疾病新的认识,走出常见的疾病误区,规范检查和治疗,依从乳腺专科医生的指导,一起用积极的心态战胜疾病、阳光的工作和生活,促进身心的全面康复。 我院乳腺专科建设正在路上,目前在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乳腺疾病治疗中心专家的指导下顺利开展“真空辅助乳腺肿物旋切术”,同时科室也在积极开展乳腺良性疾病的中西医结合诊治,希望通过你我共同的努力,为您的美丽乳房铺设“健康路”。
作者:
时间: 2018 - 06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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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至6月18日(端午节)门诊正常上班(体检科、胃镜室除外),急诊24小时开诊。6月19日(周二)起门诊照常上班。请各位患者留意我院门急诊调整信息,以免耽误您的宝贵时间。
作者: 中医部郭小部
时间: 2018 - 06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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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伏天”是一年中最热的一段时间,处于小暑和立秋之间。此时,气压低,气温高,湿度大、风小、宜静不宜动。所以,如何过一个安稳健康的三伏天显的尤为重要。在这里,番禺二院用天灸疗法帮你轻松一“夏”!!! 什么是天灸疗法? 天灸疗法属于中医传统治疗法之一,它以中医经络学说为理论依据,在天人相应的理论指导下,将药贴直接贴敷于穴位,通过腧穴经络影响所属脏腑,激发和调整机体内在的生理功能,起到治疗和预防疾病的作用。  天灸疗法是具有中医特色的子午流注时间治疗与特定中药相结合,借助特定穴位专门治疗某些特定疾病的有效治疗方法。最早文字记载于南北朝(公元420-589年间),明朝李时珍《本草纲目》和清初张璐《张氏医通》均较为系统地介绍了运用天灸疗法治疗疟疾,哮喘等症,并取得了满意的疗效。   为什么三伏天进行天灸贴药 根据中医“冬病夏治,冬病冬防”。“子午流注/适时开穴”的传统理论,天灸的时间多选在每年的夏季“三伏灸”和冬季“三九灸”。根据中医《内经》的说法,天人是合一的,古人认为夏至日“阳气之至极,阴气之始生”。自然界如此,人身也如此。人体的阳气与自然界生物的阳气,生于春,旺于夏,收于秋,而藏于冬,由于自然界夏季阳气最旺,人体的阳气在夏天也达到最高,此时阴气萌生,就意味着阴气将一天天增强,阳气将一天天减弱。对于冬季患病的人来说,本身为阳气虚弱,发展至冬天则会出现阴寒内盛,从而产生疾病。   而三伏天往往又是夏季最热的时候,此时阳气最为活跃,人体皮肤松弛,毛孔扩张,这样药物更易渗透皮肤,刺激穴位,使药物直达患处,从而充分发挥强壮阳气,起到疏通经络,调节脏腑,治病强身的功效,治愈或减轻了“冬病”,同时,伏天皆属庚日,庚日为金,属大肠,大肠与肺相表里,为温煦肺经阳气驱散内伏寒邪的最佳时机。加之精心选取有温经散寒、化痰平喘作用的膀胱经及督脉腧穴进行敷贴,相得益彰,共收扶正祛邪之功,故而能起到防病治病的作用。起到疏通经络,调节脏腑,治病强身的功能。因此三伏天又是治疗各大系统疾病的最佳时机。   在三九天,阳气收藏于人体内,此时却是各类呼吸系统疾病的好发之时,三九天灸可以借药物温热之性温阳益气,健脾补肾益气,健脾补肾益肺,祛风散寒,使人体阳气充沛,抗寒能力增强,减少疾病的发作。 贴敷时,要不要“发疱” “天灸传统要继承,现代科技来发展”。天灸的发疱有些患者不理解,往往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医疗纠纷,现代临床医学已不主张天灸“发疱”,原因在于:第一,不损伤皮肤,也能维持一个较长的作用时间;第二,发疱后如果不注意卫生,很容易引起皮肤感染,留下疤痕,不美观;第三。发疱后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不便,不舒适且容易污染衣物。   “天灸”是在人体体表敷帖药物,使局部皮肤充血、潮红,极少部分患者起疱,通过药物、节气、腧穴及经络的作用,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只要皮肤充血、潮红即达到治疗效果。 天灸疗法的治疗效果 经现代实验研究证实,天灸贴药后能增强机体非特异性免疫能力,血液嗜酸性粒细胞明显减少,皮质醇显著提高。穴位贴要通过刺激穴位以及药物的吸收、代谢,对肺部的有关物理、化学感受器产生影响,直接和间接地调整大脑皮层和植物神经系统的功能,改善机体的反应性,增强抗病能力,对如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过敏性鼻炎,体虚感冒咳嗽等呼吸系统疾病尤为有效。 天灸疗法的注意事项 1、贴敷后当天最好不要洗冷水澡。2、敷贴当天禁食生冷、油腻、过咸、辛辣食物,特别是不要喝冷饮或吃冰镇食品。   3、贴敷后皮肤均有热感,因个体皮肤耐受性不同,以皮肤感受和耐受程度为观察指标,避免灼伤皮肤。4、贴敷后皮肤出现红晕属正常现象,严重者可外涂皮肤软膏以减缓刺激,如贴药时间过长引起水泡,应保护创面,避免抓破感染,发疱时搽烫伤软膏或前来医院处理,戒食易化脓食物,如牛肉、烧鹅、鸭、花生、芋头及戒食鱼虾、生鸡等易致敏食物。5、个别出现皮肤过敏者,可搽抗过敏药膏或来医院处理。  6、天灸贴药治疗应坚持(每年三伏天和三九天灸均要贴药,中途不要间断),对巩固治疗效果、增强机体功能和抗病能力非常有利。7、天灸禁忌人群:①孕妇及婴儿;②正处经期且月经量多者;③疾病发作期(如发烧、正在咳喘、关节红肿热痛等)的病人;⑥肺结核活动期或患者;⑦有严重先天性心脏病、严重精神病、糖尿病、恶性肿瘤等器质性疾病。 天灸疗法的治疗范围 呼吸系统疾病——支气管哮喘、过敏性鼻炎、慢性咽喉炎、反复呼吸道感染(如咽炎、扁桃性炎、支气管炎、支气管肺炎等)、老年慢性支气管炎、体虚感冒等; 消化系统疾病——胃痛、慢性胃炎、慢性肠炎、胃肠功能絮乱、消化不良等;运动系统痛症——颈椎病、肩周炎、腰腿痛等; 免疫系统疾病——风湿性关节炎、寒湿性关节炎、荨麻疹等; 儿科疾病——调节免疫、增强体质、支气管哮喘、反复咳嗽、体虚易感冒、厌食、泻腹、遗尿、消化不良、汗症等。 三伏天灸治疗时间   伏前开穴:2018年07月07日  星期六 初伏: 2018年07月17日  星期二 中伏: 2018年07月27日  星期五 润中伏:2018年08月06日  星期一 末伏:2018年08月16日  星期四 伏后加强:2018年08月26日  星期日 夏至后第三个庚日为初伏始日,第四个庚日为中伏始日,立秋后的一个庚日为末伏始日。 温馨提示1、临床发现除了庚日当天贴药外,在辛日(庚日第二天)贴药治疗,同样可以获得满意的疗效;2、前往贴药时尽量穿宽松衣服,女士避免穿连衣裙、连体裤和紧身长裤,建议男士穿休闲装束;3、在我院贴药期间,敬请留意科室张贴的贴药时间调整通知。4、中医理疗科咨询电话:020-399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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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8 - 06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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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产士是将您的孩子迎接到这个世界上的第一个人,她帮助您完成分娩这个幸福而又充满艰辛的过程。  助产士门诊为孕产妇和助产士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通过与助产士的面对面沟通,减轻孕妈咪们对未知分娩过程的恐惧感,提高产时及产后的幸福指数。 临近分娩,许多孕妈咪们会感到一丝丝的恐惧,尤其是一胎妈咪,或因为分娩本身带来的心里压力,或者分娩疼痛,或者担心分娩过程等等,本月番禺二院为您准备了精品课程,课程中为您解疑,有兴趣的孕妈咪们不要错过哦! 我院助产士门诊应孕妈咪们的要求开设了极具特色的课程。 日期时间内容地点6月第一周周四(6月7日)10:30-11:30孕期瑜伽孕妇学校(门诊四楼大会议室)11:30-12:00介绍住院流程,参观产前、产房以及爱婴区,提前熟悉住院环境住院部五楼6月第二周周四(6月14日)10:30-11:30孕期运动拉玛泽呼吸减痛分娩法孕妇学校(门诊四楼大会议室)11:30-12:00介绍住院流程,参观产前、产房以及爱婴区,提前熟悉住院环境住院部五楼6月第三周周四(6月21日)10:30-11:30温柔分娩自由体位孕妇学校(门诊四楼大会议室)11:30-12:00介绍住院流程,参观产前、产房以及爱婴区,提前熟悉住院环境住院部五楼6月第四周周四(6月28日)14:30-15:00无痛分娩孕妇学校(门诊四楼大会议室) 温馨提示:1、准爸爸准妈妈可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合适的课程,上课时携带门诊病历。2、想参加相关课程的准爸爸准妈妈们,欢迎在产科门诊以及助产士门诊进行预约。3、参加运动课程的准妈妈们,请穿着休闲鞋袜裤。好学孕妈咪们,赶紧来报名吧! 健康怀孕,准妈咪们赶紧预约走起!
作者: 办公室陆巧运
时间: 2018 - 06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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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上午,番禺区第二人民医院儿童保健门诊顺利开诊了,现场气氛活跃,多位爸爸妈妈们带着宝宝前来咨询。据了解,我院儿童保健门诊由从事儿童保健工作15年余,对儿童保健及相关性生长发育疾病有丰富的临床经验的儿童保健主治医师坐诊,为爸爸妈妈们提供婴幼儿喂养指导、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生长发育性疾病的筛查等多方面的指导,让宝宝得到科学喂养,助力宝宝健康快乐成长。 同时,为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提升服务品质,门诊3楼儿科的民生卡终端机实现了办理开卡、自助挂号和缴费功能。不少宝爸宝妈现场体验了自助挂号、缴费的功能,纷纷竖起大拇指说道,大大提高了就诊效率,终于不用推着婴儿车满头大汗地跑上跑下了。儿童保健诊室就诊秩序井然,韦晓霞主治医师细致地接诊宝宝,根据宝宝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耐心地向宝爸宝妈们有针对性地作出喂养、训练指导。 我院儿童保健门诊从筹备到顺利开张,得到了相关部门、科室的大力支持,院长罗英华表示, 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和日益增长的儿童医疗服务需求,儿童保健越来越受到家长们的重视。此外,儿童保健科在第一阶段对小儿的发育进行检测,并早期发现和干预成长中的隐患,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院全体儿科医护人员将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以最人性化、最优质、最贴心的服务为宝宝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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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8 - 05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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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宝妈宝爸们,随着国家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儿童保健越来越受到家长们的重视,为了给宝宝的生长发育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服务,番禺区第二人民医院儿童保健门诊于5月29日正式对外开放! 服务对象新生儿至7周岁以下的儿童,重点是3岁以下婴幼儿。 服务内容01小儿生后体格生长动态连续监测包括体重、身高、头围、胸围、坐高等,采用《世界卫生组织儿童生长发育标准》进行生长评估,及时发现生长偏移问题,及时提供干预建议。02儿童营养及饮食行为干预以询问、访谈的模式进行,对膳食结构、营养状况、喂养方式进行评价,指导并矫正家长不良的喂养行为,进行个体化的饮食指导。对儿童常见营养性疾病进行干预和指导。03新生儿神经行为测定了解新生儿行为能力,包括视听感知能力和神经系统情况;发现高危新生儿;促进父母和新生儿的交往,指导早期智力开发。04儿童早期综合发展评估训练婴幼儿时期是儿童心理发展和学习最迅速地时期,在3岁以下,特别是0-1岁,婴儿的智能发展日新月异,是宝宝一生智力发育的黄金期。儿童早期综合发展评估训练是儿童保健的特色服务项目,它采用国际通用评估训练量表和工具对儿童运动、精细动作、认知能力、语音及社交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对儿童进行训练和家庭指导,促进儿童全面发展。05婴儿期高危儿运动发育迟缓儿康复评定06小儿先天性斜颈康复评定07儿童入托入园入学健康体检当您的孩子体重不增时;当您的孩子生长速度减慢时;当您的孩子偏食、厌食时;当您的孩子动作发育落后时;当您的孩子出现异常姿势时;当您不知道怎样为孩子科学补钙锌铁时;……当您在养育孩子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到儿童保健门诊来,让我们给您的孩子进行检查和评估,提供个体化的专业的指导和干预。不同时期宝宝儿童保健及早期发育评估训练项目:0天-1月新生儿保健:黄疸监测、喂养指导、新生儿行为测试1月-12月每月1次体格生长发育监测,营养评价与膳食指导;每1-2个月一次早期发育评估训练;定期检验贫血,适当开展乙肝抗体、肝功能、微量元素(钙、锌、铁、铅等)及骨密度监测。1岁-3岁每3个月一次体格生长发育监测,营养评价与膳食指导;每3个月一次早期发育评估训练;贫血、乙肝抗体、肝功能、微量元素(钙、锌、铁、铅等)及骨密度。4岁-6岁定期保健(1次/年)。我院儿童保健专业团队部分成员介绍:韦晓霞  儿童保健主治医师 本科 从事儿童保健工作15年余,对儿童保健及相关性生长发育疾病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曾到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的儿童保健、儿童早期发育评估、儿童神经康复理疗科进修学习。擅长于婴幼儿喂养指导、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生长发育性疾病的筛查、营养性疾病如佝偻病、微量元素缺乏,以及婴幼儿早期发育评估训练、婴儿期运动发育迟缓儿康复评定、小儿先天性斜颈康复评定等。 门诊地点:门诊三楼儿童保健门诊门诊时间:儿童保健门诊:星期一下午(14:00—17:00)星期二至星期四上午(8:00—12:00)发育评估室:星期五上午(8:00——12:00)(需提前预约)咨询电话:34783465,34781923儿童保健门诊为宝宝的健康保驾护航!
作者: 护理部陈彩红
时间: 2018 - 03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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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高源于微小,收获来自付出。只有亲力亲为的体验,才能与病人感同身受,也才能最大限度地减轻病人的痛苦。在阖家欢乐的日子里,当大家正在与家人团圆、享受着天伦之乐时,再者聚餐叙旧满面春光时,却有这样一群人坚守在工作岗位上。他们没办法吃上热气腾腾的饺子,没办法喝上全家团聚的酒,也没办法陪伴在家人身边,只因为肩上有沉甸甸的责任:照顾患者,护航健康。他们说:病人需要我们,多坚守一秒,也许就多挽救回一条生命!他们就是——我们可敬的白衣天使。坚守岗位时,他们都做了什么?他们在紧张地抢救病人、在熬夜写病历……病房里都是他们忙碌的身影。他们虽是绿叶,却从不吝啬对红花的衬托。他们用可人的微笑,给病人带去最暖心的关切;他们用细碎的脚步,送走太阳又迎来曙光;他们用爱心、耐心、细心,呵护着每一位病人。在这些平凡的工作中,他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着伟大!                                   宣传员:护理部陈彩红
作者: 小编
时间: 2018 - 0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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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腊月二十九,新春佳节来临前夕,罗英华院长带领医院领导班子、职能部门到临床一线送去了春节的慰问和祝福。   在全院46个部门和科室,每到一处,院领导们都与一线员工亲自送上慰问品,代表医院对他们的辛勤工作表示感谢,给奋战在一线岗位的员工加油打气,充分体现了医院领导对员工的关怀,极大鼓舞了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士气,增強了凝聚力。   在发放慰问品过程中,一句句亲切的问候,寄托着院领导对一线员工的厚爱;一声声温暖的祝福,温暖了每个临床一线员工的心,给予他们源源不断前进的动力。同时也了解了各科室情况,强调春节即将到来,大家工作中要时刻铭记医疗安全的重要性,让我们一起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为确保全院职工及患者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 工会何丽碧
作者: 小编
时间: 2018 - 0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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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产品介绍会公告 附件:设备购置市场调研专用表 附件:设备购置市场调研专用表.doc
作者: 小编
时间: 2018 - 02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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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第二人民医院职能科室中层干部竞聘工作圆满完成   为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发掘人才,激发工作活力,2018年2月1日对医务科、人力资源科、设备科、护理部等7个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实行竞争上岗演讲。   会议伊始,党支部书记、院长罗英华同志致开场词并宣布本次竞聘演讲的规则,并希望竞岗人员能继承发扬兢兢业业、刻苦耐劳的优良传统,更好的服务于患者,服务于医院。致辞完后,竞聘演讲正式开始。 竞岗人员根据抽签顺序依次就个人的特长和优势、本岗位的存在问题、改进意见等内容进行了演讲,他们热情激昂的演讲赢得了评委的肯定,也充分展现出他们过硬的思想素质和超强的工作能力。评委就竞岗人员的答辩表现现场评价,整个竞岗演讲在紧张有序的氛围中进行。参与了民主测评的职工代表纷纷表示:这不仅为员工提供了展示自我的舞台,拓宽了用人渠道,充分调动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优化了人力资源配置,为医院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撑,也感受到了医院对员工意愿的重视,让我们真正能参与到医院的决策中,成为医院的“主人翁”。 此次竞聘工作组织周密、规范透明、公平公正,成功选拔出一批思想信念坚定、工作业绩突出、广大职工认可的干部队伍。至此,职能科室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圆满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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